林 文 彪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贾庆林主席在全国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民主协商是政协工作的一大特色,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两大民主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探讨协商民主,对于发挥政协的优势和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特征和形式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创建的政治文明成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深入的讨论、沟通、协调、整合,使各个协商主体了解彼此的立场、观点和利益诉求,在追求共同利益(或曰基本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为实现共同目标,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共赢。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具有一系列独有的重要特征:一是根本利益一致。参与协商的各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这是开展民主协商的最大的政治基础。二是寻求最佳结果。协商的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界别等都把国家的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都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目标,协商的过程是以科学的态度研究问题,遵循规律,坚持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过程。三是团结尊重和谐。协商的各方本着民主、团结的精神,以客观、冷静、审慎的态度,进行讨论、审议、对话、沟通和交流,各抒己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协调矛盾,争取取得尽可能一致的意见。在新形势下,发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有助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来实现协商民主。人民政协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作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民主的框架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人民政协提供了有效的参政空间,会使社会群众的多元利益表达有的放矢。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其上通中央,下达各界的特性,使广大社会阶层的人士能够将自己的政治诉求有效的表达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并纳入到决策过程,发挥了民主渠道的作用。另外,我国通过人民政协逐渐引导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治理,提高公民参政的素质和能力。公民在此过程中可以学得民主的规范和程序,培养宽容和妥协的精神,掌握处理复杂社会、政治关系的技巧,逐渐习惯以理性的方式对待政治问题,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从而提高了政治参与的质量,增强了政治参与的效果。与非协商形式的决策相比,通过协商作出的决策能够获得更广泛的公共支持。因为公共决策是共同作出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能将这种决策看成是自己的决策,即使他并未实际参与决策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能认为自己负责地发挥了对决策的影响,从而形成决策执行的合力。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与当前协商民主中存在的问题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首次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国传统的文化观点来看,“和”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其重要特征“一是主张多样,二是主张平衡,意指聚集不同的事物而取得平衡”。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的角度来看,“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因此,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对立,而是在矛盾和对立中寻求合作与共识、谋求共同发展,能够容纳并解决利益冲突,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①。由此可见,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单一的、同质的社会,而是一个多元的、宽容的社会,它允许各种不同的利益共同存在,相互竞争。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公民“代理人”的政府,其“处理冲突的使命不是消除冲突,而是应保持适度的冲突”② ,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能力,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协调矛盾和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二)当前协商民主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滞后性。协商民主一般应在决策之前或执行过程中举行,这样才能使决策更加科学。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协商民主会大多数能够及时召开,但个别时候不够及时。有的是即将决策之前召开,使参与者没有时间调查研究,不能发表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就使协商民主走了形式、走了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的是在决策后召开协商民主会,将协商会变成了通报会。这些都影响了人们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也影响了人民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
二是重组织协商,轻公民个体协商。协商民主的客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协商民主的主体,既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也包括普通的公民个体。协商民主的客体比较重视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不太重视与普通公民个体之间的协商民主,使普通公民个体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造成了政治参与机会不均等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
三是协商民主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和政党、政府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这些参与的政治主体之间,不论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还是普通公民个体,都是完全平等的,都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重大轻小、重名人轻小人物的现象。由于召开协商民主会的时间是有限期的,因而参加当场发言的人数总是有限的。按照事先排好的顺序发言,大的、有影响的组织或单位有发言的机会;小的、影响力较小的组织或单位就缺少了发言的机会,参与会议的小人物就更没有发言的机会了。虽然可以把准备好的发言材料提交给协商民主的客体,但不能够充分阐释自己的主张,使参与会议的小组织、小单位、小人物感到不平等,从而影响了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政治参与的质量。
三、围绕和谐社会构建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与协商民主形态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人民政协的制度设计适应了这个发展的趋势。政治生活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给人民政协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巨大的上升空间,要求政协在实现政治整合、加强政治协调和增进政治反馈等方面发挥独特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而人民政协就是公民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面对着来自国内外的关于民主问题的挑战,特别是所谓颜色革命的挑战,政协具有的优势应该更好地发挥出来”③。只有发挥好“选举+ 协商”的民主制度的作用,我们才能做到万众一心,群策群力,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论从实际工作需要还是理论创新的要求来看,发挥好政协的作用,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人民政协要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整合政协组织的资源,突出政协组织的整体功能,形成政协组织的集合优势的方法和途径,着力于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专委会的基础作用和界别的纽带作用,有针对、高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 充分发挥界别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④。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好界别作用,可以不断拓展联系社会各界的渠道,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意识,可以更好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和优化广大委员的智力和专业优势,促进政协整体功能的发挥。“界别特点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立身之本,界别优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命题之源”。随着社会阶层的变化和利益主体的分化,政协的界别划分、界别意识和进一步发挥界别作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对于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新发展,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在突出界别特色、更好地发挥界别作用方面,要从以下入手:规范政协的界别划分与设置;强化委员的界别意识;进一步畅通界别发挥作用的渠道。
(2) 加强专题调研和视察工作。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调动各界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也是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调研和视察的选题要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综合性,要选准课题,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政协在内部组织安排上,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一全局性任务,为此进行的视察和调研应该是有重点、有计划、有前瞻性的。
(3) 突出民主监督职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如何有效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协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进一步提高批评建议的针对性,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坦诚直言;另一方面,党委政府也要努力帮助政协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切实重视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建议,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笔者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范围主要应是宏观的,诸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问题,调研,创新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各级政协组织也都在积极探索政协组织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方法,突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以切实克服民主监督中存在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闻而不办,办而不实”的现象。
(4)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和撰写提案。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政协最基本的工作之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政协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含有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意义,把反映社情民意寓于各项工作之中。要突出特色,“ 注意界别性,避免一般性,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反映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和愿望”。随着城市社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建议政协在社区设立联络员制度,以便方便、快捷、全面地跟踪基层的社情民意,克服视察、调研过程中的宽泛性、单一性。可以先试点,然后逐步推广。通过社区这一平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路子,积极构建和谐社区,进而提升城市管理的能力。提案是政协委员议政建言、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提案不应流于形式、无病呻吟,也不应过于“趋同化”、近乎“唱赞歌”,提案质量是关键。提案的质量取决于对实际问题的把握、对具体实践的考察和对人民政协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提案的办理情况以及理论调研成果的转化问题也同样是政协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政协的提案工作一定要避免那种“不提也要提,提了也白提,白提还要提”的尴尬局面,这对发挥委员主体的积极性、政协自身工作的影响力都有消极作用。对于这一点,各级政协还要进一步探索工作新路子。
(5) 重视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要从三个方面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首先要加强委员自身建设。政协委员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起到协调矛盾、理顺关系、建言献策的模范带头作用。政协委员虽然来自方方面面,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思想观念和认识水平也不尽一致,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大家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实现统一祖国和振兴中华这一共同的奋斗目标走到一起。政协委员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这既是政治荣誉,同时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历史重任。因此,政协委员的一言一行,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还关系政协组织的工作和形象,关系到国家、民族的事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能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应当时刻记住自己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责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增强使命感和自律意识。政协委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多一些奉献精神,少一点患得患失,随时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以良好的形象和行为影响他人和社会,做一名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国家和人民的政协委员。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约束机制。要促使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活动和会议,切实履行职责。每次政协全会都要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对缺会的委员,会后给予严肃的通报批评。对思想素质差或履职水平低的委员,政协要进行谈话教育,限期改进。如限期仍无改进的,协商劝其退出政协,免去政协委员资格。以上这些措施虽然有些严厉,但非常有必要,事实上也是行之有效的。除此之外,政协还要建立调动委员履职的激励机制,如每年进行一次优秀提案表彰;每届对履职好、成效突出的委员给予表彰奖励;设立奖项,鼓励委员参与到和谐社会构建上去。再次,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对政协委员的管理既要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也要主动关心爱护政协委员,尊重和保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多听取委员的意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委员。另外,要求委员采取一种模式去履行职能也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善于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多样的履行职能的活动,不设框框,发挥委员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