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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特性与政协制度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 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次字体:【

刘 三 红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就国家、地方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和主要渠道,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对于推进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性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把协商民主上升到与人大选举民主并存的角度来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人民政协历史作用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在我国无论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协商民主的统战性有利于加强共同的政治基础。人民政协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海外广大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政协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巨大的包容性决定了其协商民主鲜明的统战性,这是其一。其二各级的政协组织和各界的政协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各界人士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坚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力求同心同德,倡扬理解包容,尊重多数、照顾少数,重结果也重过程,重谏言也重纳言,这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为地方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献计出力。

二、协商民主的政党合作性有利于巩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人民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主要是政党之间实现磋商交流、达成共识、合作共事的民主制度,这决定了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政党合作性。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是团结合作的关系,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其主旋律是合作而不是对抗,互相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合作共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此外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不仅包含平等协商,还包含协助、协力、协同。各政党既有民主协商的权利,又有协助、协力、协同的义务。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国家政局稳定。如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各级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各种专题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共同为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献计出力。正因为我们坚持一党领导、多党合作,才使我国经济很快地走出危机的阴影、并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协商民主的界别平等性有利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新时期以来,随着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人民政协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新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和要求,扩大了协商民主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界别性的民主,它不仅体现为政协参加单位的广泛性,而且还体现为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所在。人民政协坚持平等协商,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广纳建言,鼓励提出批评,发表不同意见,并从制度上保证委员的话语权。通过政协集中上来的界别意见建议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能够让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在协商中达成共识,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促进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节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协商民主的资政性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意见》指出,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之中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不是局部性、方面性、民间性的民主,而是全局性、综合性、政治性的民主,对国家和地方的决策既是辅助、参考,又是监督、纠错。人民政协下联各界,上达中央,民主渠道畅通,不同于一般的政策咨询调研机构,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位置超脱、智力密集,议政建言既有专业的深度,又有社会的广度。不求说了算,但求说真话、讲实情,说得客观、公正、正确。虽不直接决策,但始终影响决策,从而促进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真正维护民利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认同感,使决策的执行变成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总之协商民主这种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有利于界别参与共商国是既体现了协商民主的资政性,同时又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其次新时期的协商民主呼唤人民政协的制度创新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同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联、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民主形式。它不仅为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证,而且还丰富民主的内容与形式,拓展协商民主成长的空间。党的十七大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赋予政协工作新的生命力。特别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更需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为此各级政协组织应以全面提高协商民主能力为目标,以确保协商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重点建立健全与党政工作和议事规则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机制和程序。不断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要在政治协商内容上的制度创新。按照政协章程及中共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内容有关文件精神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协商内容,使之明细化、具体化。如政治协商协商什么?哪些问题必须提交政协协商?应该提交政协协商的问题没有提交协商,怎么问责等等,都需要各级党委明文规定,以制度来规范。除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需要协商以外,笔者认为只要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就是重大问题,如干部的使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等,群众都非常关心,都应该纳入协商的范畴。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具体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各级政协组织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提案等协商议政活动,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这方面我市做得还可以)。另一方面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向政协交办事关国计民生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调研任务,研究和改进工作。赋予政协代表大会、政协全委会以一定立法权。预算、重大投资安排、重大政策制定和出台、行政区划调整以及重要人事变动,应交政协大会进行民主协商,通过后方得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协商的内容有了具体规定,就应当制订年度协商规划,并由党委牵头保证落实。

二、要在健全完善民主监督上的制度创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重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实效和水平。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赋予政协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质询权、弹劾权和言论免责权,确保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研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三、要在健全协商决策机制上的制度创新。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之中” 的重要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明确规范和坚持“三在前” 和“三先三后”的原则。即重要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即“三在前”原则);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地方性重大决策要先协商后通过(即“三先三后”原则)。总之要加强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使政治协商成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协商是形式,民主是实质,协商民主的成果进入党和政府的决策程序,则是关键。

四、健全协调和反馈机制上的制度创新。要把政治协商和党政工作程序有机地对接起来,坚持党政领导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和通报相关情况制度以及政协领导参加党政重要会议制度。根据不同的协商内容、层次,采取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个别协商、对口协商等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结合基层政协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和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委员的讨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邀请政协主席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政府定期将常委会议、常务会议的有关议题提前提交送交政协主席会议或政协常委会议讨论,以听取党外的不同意见;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或其部门在政协常委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上通报群众关心的工作等等,都应该在制度上予以明确规范并保证落实。同时,要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协商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遵照执行。

五、要在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上的制度创新。信息不对称是影响协商民主实效的一个制约因素。首先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这样有利于委员了解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了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市级政府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少,绝大多数政务信息都是应公开的信息。政府及部门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将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接受委员和社会的监督。其次,要将政协委员参与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工作检查落到实处。三是党政部门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应邀请政协专委会领导或有关委员参加。

六、要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上的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将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产生办法、职责、任务等问题,应当在制度层面进行科学论证,建立专业化的协商、咨询机制,发挥专业性,体现代表性。首先协商民主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协要立足于发展所需、党政所望、群众所盼、职能所及,注重引导委员立足大局,超越个体或某一阶层的特殊利益。其次协商民主要体现包容性,各级政协组织要使协商的意见更充分地体现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一是要反映各界别比较一致的共同愿望,二是特别要注重兼顾来自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三是要包容不赞成者包括反对者的不同声音。再次资政信息的公开化。探索开展将群众关心、舆论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上网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的活动。特别要探索开展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的活动,这些活动符合中共中央有关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的独特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部署,人民政协在实现政党和谐、民族和谐、宗教和谐、阶层和谐、海内外同胞和谐的工作中负有光荣使命和重大职责,发扬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前景广阔、大有作为。当然协商民主需要制度保证,协商民主呼唤人民政协的制度创新。中共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论断使人民政协制度创新有了理论依据,在制度创新上各级政协组织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有责任、有义务搞好调查研究,在制度创新上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同时,基层政协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人民政协制度创新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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