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绍兴市委会
绍兴是一座拥有2500历史的文化古城,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绍兴民居古建筑以其特有的风貌集中展示着绍兴独特的风土人情和建筑艺术,尤其是散落在我市农村的古民居建筑承载着古城的历史文明及厚重文化。在不久前结束的第三届中国景观村落和经典村落评审中,诸暨市东白湖镇斯宅村入选中国景观村落。类似如斯宅村的古村落和民居建筑,象一颗颗散落在古越大地上的明珠,是文化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
但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旧村改造已成为各级干部任期工作目标,整村拆迁普遍存在着忽视古民居建筑保护。这一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古城的历史见证物,重视和保护古民居建筑的民族文化,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关注。目前我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缺乏保护意识。当前,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中,干部和村民普遍存在着对古民居建筑保护意识不强,对它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擅自拆除古民居建筑的现象屡见不鲜。以绍兴诸暨草塔镇顾家一座已遭破坏的明清民居古建筑为例,随着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受“拆旧建新”传统农村审批宅基地政策的影响,当地大批明清时期或解放前建造的古民居建筑群屡遭拆除,以致许多古村落的传统本色逐渐消失,当地有识之士由此感到十分的惋惜和痛心,望“古”兴叹。
(二)保护与利用的角度不同。我市现存古民居建筑大都分布在经济相对较落后偏远地区,富裕起来的农民拆除旧民居建新房,个体思维无可厚薄。但从社会视角看着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遭受自然及人为破坏而慢慢消失,甚为可惜。倘若再不加重视和保护,将消失殆尽,今后无法复制。目前农村有80%以上的古建筑破旧不堪,有的甚至倒塌,靠村民出资来修缮旧民居是不现实的,因为古民居的修复比新建更困难、更耗资。如绍兴诸暨牌头义井村玉塘畈自然村一座保存完好但年久失修的民居古建筑,面临荡然无存的局面。
(三)保护机制不健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 普遍存在着“重新农村规划建设,轻古民居建筑保护”的现象,没有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未形成既能保护民族文化又不妨碍村镇开发建设的工作思路,尚未制订新农村建设和古民居保护相配套、协调的规划和改造方案。古民居建筑文化的保护工作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出现农村生活方式日益城市化的同时,农村民族文化遗产日益消失的现象。
(四)价值观缺乏认同感。古民居建筑是前人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历史文化价值弥足珍贵。但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和部分村民缺乏对这一文化遗产价值观的认同感,拆除旧民居不感到可惜。殊不知古民居建筑是地方风土文化的积淀和浓缩,是历史的记忆,反映出乡俗风情和民族文化,在这些有雕刻艺术价值的民居建筑中走出了不少乡绅名士和出国华侨。他们怀有一种对家乡的眷恋,心中的“情”和“根”永远无法抹掉,拆除这些古民居建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割断他们对故乡的情和根。只有保护好当地的古民居建筑,才能使村落的每一个人对家乡有一种归属感、依托感和自豪感。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古民居是乡土建筑的精华,它见证了中国几千年农村文明的历史,充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值得我们各级政府部门深入思考和研究,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 加强宣传,制订政策。要切实贯彻实施《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散落在我市农村的古代特色民居,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条款加以确认,并制订出保护细则。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体制,确保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 科学规划,定性定级。实施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的要求,编制好古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划,遵循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惠及百姓的原则,达到既保护古村落原始风貌,又不失现代新农村文明气息的目的。加强普查摸底,有关部门要对绍兴农村民居建筑进行一次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建筑物历史价值进行评估, 建立档案。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建筑公布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或申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同时对未达到文物保护级别的建筑,特别是成片或者保存完整的特色民居建筑群,实行设立标示牌或通过规划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依法管理,落实措施。我市应出台新农村建设中古民居建筑的保护政策,完善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体制和机制,开展有选择的保护措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是规划和文物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原始风貌保护完好,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并有条件地申报历史文化名村;二是县(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尽快实施保护规定,使古村落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三是要落实保护责任,乡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和古民居所有者之间层层签定保护责任状,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加大投入,修缮保护。古村落和古民居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必须尽快建立投融资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够得上县、市级及以上的特色民居实行政府出资维修整改。对未达到文物保护级别的建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藉以调动特色民居产权人抢救与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保证恢复原貌。地方政府要安排古村落保护经费预算,对重点古民居进行合理科学的修缮。同时,乡村可吸收民间资金,建立以村落养村落的良性运作机制,逐步对重点古村落实施抢救性修缮。
(五)传承历史,打造品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古村落文化越来越彰显其历史人文价值,充分发挥古村落品牌和旅游产品的开发,真正达到在保护中利用,利用中保护。可借鉴苏州通过地方立法鼓励民资进入文保领域并修缮多处濒危建筑的成功做法,通过收集散落在当地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急需抢救异地保护的古民居建筑,把它们集中移植到一个指定范围内加以保护,拟建一个明清、民国古建筑“博物馆”,传承其历史和文化。同时,可结合文化名村申报,对一些保护较好的村镇,政府可出资进行修缮,支持各地申报文化名镇、名村。在条件成熟时,可申报历史文化遗产,扩大其影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利用特色民居古建筑的同时,开发乡俗旅游产业,逐步提升其旅游价值,供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参观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