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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 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次字体:【
民革绍兴市委会 
 

自我市2003年成立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来,全市招投标市场总体发展良好。市招投标平台建立至201112月底,总成交金额3469.98亿元,增效节资589.26亿元,增效节资率17.57%。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并有可能滋生腐败现象。

一、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1. 场外串标难查处。场外串标活动主要是出现了人为的围标、陪标和串标等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主谋者如愿以偿中标,帮忙者也会有一定的利益补偿,损失的却是业主和国家的利益。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在开标现场往往看到的都是合乎法律与程序的,场外交易往往是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所以即使有怀疑,也很难证实背后深层次的问题。个别招投标项目,从投标价格看,似有串标、围标的迹象,但只能合理怀疑,没有证据无从查处。

2. 资质挂靠难控制。挂靠投标现象较多,承包单位转包问题仍然严重。一些有实力的项目经理借用资质投标,中标后,由该项目经理直接承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中标企业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出现了“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管理,包工头施工”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中介机构难公正。招标代理机构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有些中介机构迎合业主,“变相”操作,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往往根据业主意图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以业主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以便使中标结果水到渠成,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

4. 自行监管难到位。一些部门自主招投标的项目,监管流于形式。如邀请招标项目多、工程下浮率低,项目预算放宽、出现了分管项目者自定下浮率和定标,集体研究走过场、串标围标迹象明显,个别项目甚至出现投标报名单上几个报名单位同一个联系电话的怪现象、项目验收与投标时的要求不一致等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制度缺陷。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虽然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违规处罚等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而对围标、陪标、串标、挂靠投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也无具体规定等。

2.招投标诚信体系不健全。当前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诚信体系不健全是其乱因之一。

3.个别行业特殊资质企业少,容易产生利益同盟。由于历史的原因,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下属企业,大多虽已脱钩,但形离神不离。为了保护这些企业,他们采取了资质审批和备案许可等“壁垒”措施,限制外来对手,但同时也造就了封闭的市场圈子,历史地形成了利益同盟。

4.监管没有形成合力。表现在监督功能上大部分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在监督处理上,各招标办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在监督机制上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强力介入等。

三、建议

1.增强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履行招投标领域监督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清楚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重点从六大环节(即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计变更、重大设备和物资采购、经费支出和资金拨付、质量验收)介入监督工作。如不同标书中所出现错误惊人一致,或总报价相近,或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或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等情况,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要坚决避免由于监督人员的无知和疏漏而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机会的情况出现。

2.加强对各方主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评标活动监管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公正选择承包商。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1)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2)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3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发挥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大案件及时报招投标重大案件联合查处办公室,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

(4)项目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方式缴纳,以避免挂靠投标行为,严禁在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将保证金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建立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考核机制。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招标师考试制度及时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确立处理结果上网公示制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

(6)对投标各方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二是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三是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7)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增加招投标过程透明度。

3.强化标后监管。强化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情况、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项目管理班子到位情况、工程款使用情况、工程结算、履行其他投标承诺情况等八个方面开展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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